问:******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为个人提供经营性担保业务,其担保收入能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?
答:《******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》根据国办发〔2000〕59号文件中“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可由地方政府确定,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,3年内免征营业税”的法规,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:
免税范围:(一)“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”是指经******经贸委审核批准,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,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。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法规标准的,一律征收营业税。(二)“从事担保业务收入”是指本条******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,不包括信用评级、咨询、培训等收入。
免税程序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、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******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名单,由财政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。
免税期限: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,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制定免税管理办法。
根据上述规定,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可由地方政府确定,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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